星期一至五: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2時45分及下午2時至4時45分
星期六:上午9時至11時30分
星期日:上午9時至下午12時45分及下午2時至4時45分(只供舉行婚禮)
公眾假期:休息
簡介
婚姻是人生的新階段。一對新人在許下結婚誓言之前,須辦理婚姻登記。
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(以西曆計算),不論結婚雙方居於何地或屬於任何國籍,均可登記結婚。
根據香港法例,在香港締結婚姻需經以下程序 :
1. 結婚其中一方須直接或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(登記官)遞交擬結婚通知書(通知書)。
2. 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分,直至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或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屆滿為止。
3.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,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,簽發「婚姻登記官證明書」,讓結婚雙方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。
4.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,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,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。
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,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,之後有關人士如欲舉行婚禮,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。
頁面上方的選擇欄目內載有辦理婚姻登記的詳情及須知,以供參考,其中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以訂明表格遞交擬結婚通知書、舉行婚禮的場地,以及為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婚姻補辦婚姻登記。
怎樣才需要遞交擬結婚通知書
無論擬結婚人士打算在香港以任何儀式或場地舉行婚禮,均須事先以訂明表格(表格MR1(S))向本港的婚姻登記處遞交「擬結婚通知書」(通知書)。
何時及何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
按照《婚姻條例》的規定,婚禮應在通知書於辦事處公開展示最少15整天後,及在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舉行。因此,擬結婚人士應於擬舉行婚禮日期前最少15天,但不超過3個月前遞交通知書。
擬結婚人士可預約到婚姻登記處遞交擬結婚通知書,亦可選擇交由婚姻監禮人代辦相關手續。
常見問題 : 按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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